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上饶市婺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婺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印发《婺源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国有投资的工程发包实施办法(试行)》(婺发改字〔2020〕100号),规定“县内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为县内施工企业,乡镇项目可在当地交易站进行公开摇号;县内1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作业用工’,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对象为当地工匠与技工,各乡镇(街道、园区)、县直单位可通过‘发布公告’方式确定摇号范围,较大乡镇可分设片区;参与本县工程施工项目摇号的县内施工企业是指总公司注册地在婺源县并具有合法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参加该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的工程施工与工程服务的企业为注册地在本县的施工企业,排除、限制了该领域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相关行为,消除了相关后果,印发了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表示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银川市永宁县教育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对永宁县教育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在全县校园安装一键视频报警器装置及硬隔离防撞设施的通知》,规定“永宁县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是宁夏某保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截至调查时止,银川市在宁夏公安厅备案具有安防资质的企业就达472家,永宁县4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安防技术安装维护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永宁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安防设备,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印发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
三、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绥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绥卫发〔2018〕7号),在附件《绥化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方案》中确定某保险公司作为绥化市医疗机构的保险单位;规定医疗纠纷“定责定损”由某司法鉴定中心等5家机构承担。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限制了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参与竞争的机会,妨碍了绥化市保险和司法鉴定市场的公平竞争。该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止相关文件,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发布《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并在绥化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印发《关于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持续推进医疗纠纷化解工作的通知》,明确绥化市医疗责任险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承保单位、对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需要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自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并在其官网公布。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四、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纠正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29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安局蓟州分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需拥有运输车辆大于等于15辆;零散建筑垃圾运输的小型运输车辆须车总长小于6200mm且总质量小于1800kg;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未取得名录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上述文件印发后,当事人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对运输企业进入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行政审批,制定《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并对违反《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名录规定和流程》有关规定、未取得资质开展此项业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截至调查时,蓟州区仅有9家运输企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资质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当事人限定运输车辆尺寸、质量,导致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用户只能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资质的9家运输企业中选取,限定了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用户对运输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两文件并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放宽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对进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不再设置15台以上准入条件及运输车辆长度、质量相关参数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机制建立上防范再次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措施。
五、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清流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向清流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印发《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清政文〔2022〕17号),规定对优先选择本县内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投资者给予特定奖励,并要求“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水利等企业),均须到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印发文件对优先选择本县内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投资者给予特定奖励,并要求“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均须到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通过增加备案形式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废止。2022年6月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修改、废止〈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中部分内容的通知》(清政文〔2022〕46号),并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
六、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4月7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健康体检的函》(益资卫健函〔2022〕15号),明确4家医疗机构为2022年至2023年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承检机构(定点医院),并要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检查。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过程中以印发文件形式,限定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其指定的4家定点医院作为健康检查机构,剥夺了体检单位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对原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部门联合会签后,重新出台了新文件,消除不良影响。调整了所在单位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制定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七、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2月19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9〕29号),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及下列能力情况,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共保体统一承保我省住建安责险项目”“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住建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2019年6月18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于同年7月12日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开标。2019年8月1日,对此次入围该省住建安责险共保体(复评)中标候选人的12家保险机构进行公示。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指导上述12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3年的《共保协议》。在执行共保体统一承保该省住建安责险过程中,当事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住建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督促做到应保尽保。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确定共保体,统一承保该省住建安责险项目,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限制了住建安责险共保体之外其他具有合格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在该省安责险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印发《关于完善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22〕197号),要求从2022年10月1日起全省按新模式推行住建安责险。该《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不再通过统一招标确定该省住建安责险共保体,只要符合国家、该省安责险相关政策文件和银保监部门对安责险承保机构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要求的保险机构均可在该省开展住建安责险业务;施工企业也可以自愿选择符合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要求的承保机构进行投保。
八、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益阳市安化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化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组联〔2021〕7号),规定“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健康检查前,应预先自主选择并对接本地公示范围内的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选择安化县内的健康检查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过程中,印发文件限定各乡镇和县直单位选择安化县内健康检查机构,排除了县域外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妨碍了该县健康检查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对原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部门联合会签后,重新出台了新文件,消除不良影响。调整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制定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制度,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九、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阜阳市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阳市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08年10月,当事人委托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全市中小学生服装(校服)定点生产厂家进行招标采购,确定广州某时装有限公司为定点生产厂家。2008年12月,当事人印发《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推广及购置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08〕8号),要求凡需购置校服的各中小学校应从招标采购确定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不得擅自订购中标定点生产企业以外厂家或商家的学生服装。2010年6月,当事人增补安徽省舒城县某制衣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为该市中小学生服装(校服)定点生产厂家。2013年6月,当事人印发《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校服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13〕6号),通知再次要求全市中小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推广及购置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08〕8号)要求。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该市中小学校在采购校服时,必须从中标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排除、限制了校服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市各县区教育局在校服采购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废止相关文件,同时将整改通知在该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阜阳市临泉县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泉县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0年2月,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校校服购置工作的通知》(临教〔2010〕65号)等文件,确定安徽省舒城县某制衣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为该县中小学生服装定点生产厂商,同时依据阜阳市教育局的文件精神,全县中小学校在采购校服时,也可以从定点生产厂商广州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采购。2015年11月30日,当事人在转发市局通知时,再次强调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继续贯彻执行《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推广及购置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08〕8号)及县政府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要求,从招标采购确定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该县中小学校在采购校服时,必须从中标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排除、限制了校服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2022年4月2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相关文件,组织临泉县部分校服生产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告知相关企业代表,今后在中小学校学生校服采购管理工作中不再要求必须从中标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所有校服生产经营企业在该县学生校服征订过程中均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十一、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鹤壁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东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模式的通知》(鹤政办〔2020〕22号),要求依托其指定的3家政府平台公司,按照企业化、市场化原则,实施开发建设各项工作,并将上述3家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在对外合作中鼓励省级及以上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参与该市鹤壁东区开发建设。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规定该市鹤壁东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模式的过程中以印发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定3家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且仅鼓励省级及以上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参与该市鹤壁东区开发建设,减少了其他企业参与鹤壁东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开发建设的公平竞争机会,妨碍该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开发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重新制定新文件,明确规定原文件废止。明确业主单位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选定建设实施主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意识。
十二、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鹤建﹝2020﹞39号),规定“本地监理企业可以承接比自身资质高一级别(依据豫建办〔2019〕343号第六条)的建设监理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鼓励外地监理企业在我市办理分公司。凡办理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享受本地企业优惠政策”“建设单位可以优先委托本市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全过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服务;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邀请本地的监理企业且不得少于3家”。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优先委托本地监理企业,影响了当地建设单位选择监理企业的自主选择,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外地监理企业在该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妨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公开废止了上述文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